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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尔自治区商场监督办理局发布2024年第一批价格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典型事例

来源:bobsport官网登录    发布时间:2024-02-03 05:04:56浏览:417

  事例一:和田地区皮山县商场监督办理局查办皮山县某大盘鸡美食馆未明码标价案

  和田地区皮山县商场监督办理局在新疆商场监管投诉告发渠道接到大众告发,反映皮山县某大盘鸡美食馆对部分饭菜未明码标价且存在低标高结的状况。经查询查明,该美食馆在菜单上标价一碗米饭3元,白面3元,但实践结账米饭价格5元,白面5元的价格结账。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出售、收买产品和供给服务,应当依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则明码标价,注明产品的品名、产地、规范、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许服务的项目、收费规范等有关状况”的规则和《明码标价和制止价格诈骗规则》第五条、第六条“不明码标价”的规则,2023年7月19日,和田地区皮山县商场监督办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506元的行政处罚。

  事例二:和田地区皮山县商场监督办理局依法查办皮山县某物业公司未履行政府指导价案子

  和田地区皮山县商场监督办理局与县发改委展开联合查看时,发现皮山县某物业公司未履行皮山县发改委《关于核定皮山县物业归纳办理服务收费规范的批复》文件规则的指导价的行为。物业办理归纳服务依照文件规则应收规范指导价一级1元/平方米,但该物业公司实践收取1.3元/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恪守法令、法规、履行依法拟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涉办法、紧急办法。”之规则,2023年4月17日,皮山县商场监督办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交还多收价款15212.61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克州阿图什市商场监督办理局执法人员在阿图什市光亮街香港城美食街商铺进行日常监督查看时,发现某椒麻鸡店对店内部分烧烤和饮料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该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出售、收买产品和供给服务,应当依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则明码标价,注明产品的品名、产地、规范、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许服务的项目、收费规范等有关状况”的规则和《明码标价和制止价格诈骗规则》第五条、第六条“不明码标价”的规则,2023年10月9日,阿图什市商场监督办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商场监督办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拜城县某商铺的业主告发反映,拜城县某公司向商铺收取水、电费时,举高价格,未履行发改委有关价格政策的规则。拜城县商场监督办理局执法人员经查明,该公司向商铺业主收取电费0.8元每度,水费3.5元每立方,另收取开门费3000元等费用。当事人以上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恪守法令、法规,履行依法拟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涉办法、紧急办法”的规则。2023年9月19日,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商场监督办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清退水电费3573.9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事例五:昌吉呼图壁县商场监督办理局依法查办某火锅冒菜店违背明码标价规则的一案

  昌吉州呼图壁县商场监督办理局对呼图壁县昌华路的某火锅冒菜店做监督查看时,发现该店在店内左边菜品柜标明的价格与右侧墙体上标明的价格不一致,店面收银体系存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等状况。当事人的该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产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规则和《明码标价和制止价格诈骗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法令法规,2023年8月3日,呼图壁县商场监督办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435.96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事例六:阿克苏地区柯坪县某商场监督办理局依法查办柯坪县某餐饮店违背明码标价规则的一案

  阿克苏地区柯坪县商场监督办理局接到顾客电话投诉柯坪县某餐饮店未依照菜单价格收取点菜费用的事项。柯坪县商场监督办理局经查询查明,该餐饮店菜单标明菜品(宫保鸡丁)价格为35元/份、标明菜品(韭菜炒鸡蛋)价格为25元/份,可是顾客点菜结算收据上显现菜品(宫保鸡丁)价格为48元/份,菜品(韭菜鸡蛋)价格为35元/份,顾客投诉状况事实。当事人的该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产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规则和《明码标价和制止价格诈骗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法令法规,2023年11月20日,柯坪县商场监督办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3元,罚款1023元的行政处罚。

  事例七:阿克苏地区库车县某商场监督办理局依法查办库车县某旅行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一案

  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商场监督办理局对大峡谷景区、库车王府、克孜尔尕哈烽燧等景区展开现场查看时,发现大峡谷景区的收费公示栏中标明有“收费规范:景区全票41元,景区半票21元”;库车王府的收费公示栏中标明有“收费规范:景区全票55元,景区半票30元”;在克孜尔尕哈烽燧的收费公示栏中标明有“收费规范:景区全票15元/人次,景区半票8元”等字样。依据发改委有关批复文件规则,大峡谷景区门票半票价格应为20.5元/人;库车王府门票半票价格应为29.5元/人次,克孜尔尕哈烽燧的门票半票价格应为7.5元/人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归于涉嫌高于政府定价拟定价格出售景区门票半票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恪守法令、法规,履行依法拟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涉办法、紧急办法”的规则,2023年8月18日,库车县商场监督办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212.5元的行政处罚。

  事例八: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商场监督办理局依法查独山子区某粉汤馆不正当价格行为一案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商场监督办理局在展开监督查看时,发现独山子区某粉汤馆担任人为招引游客在其饭馆就餐,向导游及随客车司机供给免费就餐服务,于2023年6月底将菜单制造成了菜品称号、图画摆放次序相同,但对同一种菜品价格标明不同的两份菜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并将上述两份菜单进行区别符号,给游客运用涨幅的菜单,对一般顾客运用未涨幅的菜单,两份菜单菜品的价格相差2—50元/份不等,菜品价格不相同的菜品有40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法令、行政法规制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则,2023年9月1日,独山子区商场监督办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